📢 Gate廣場獨家活動: #PUBLIC创作大赛# 正式開啓!
參與 Gate Launchpool 第 297 期 — PublicAI (PUBLIC),並在 Gate廣場發布你的原創內容,即有機會瓜分 4,000 枚 $PUBLIC 獎勵池!
🎨 活動時間
2025年8月18日 10:00 – 2025年8月22日 16:00 (UTC)
📌 參與方式
在 Gate廣場發布與 PublicAI (PUBLIC) 或當前 Launchpool 活動相關的原創內容
內容需不少於 100 字(可爲分析、教程、創意圖文、測評等)
添加話題: #PUBLIC创作大赛#
帖子需附帶 Launchpool 參與截圖(如質押記錄、領取頁面等)
🏆 獎勵設置(總計 4,000 枚 $PUBLIC)
🥇 一等獎(1名):1,500 $PUBLIC
🥈 二等獎(3名):每人 500 $PUBLIC
🥉 三等獎(5名):每人 200 $PUBLIC
📋 評選標準
內容質量(相關性、清晰度、創意性)
互動熱度(點讚、評論)
含有 Launchpool 參與截圖的帖子將優先考慮
📄 注意事項
所有內容須爲原創,嚴禁抄襲或虛假互動
獲獎用戶需完成 Gate廣場實名認證
Gate 保留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
虛擬貨幣投資糾紛:民事與刑事界限如何劃分
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民事與刑事界限探析
引言
2021年"9.24通知"發布後,中國內地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形成了一個共識:不禁止公民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,但若違背公序良俗,法律不予保護,風險自擔。由於虛擬貨幣不被視爲法定貨幣,不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。這導致近年來法院對虛擬貨幣相關民事案件的受理變得越來越困難,而刑事立案的門檻則相當高。
然而,司法實踐中對主流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度正在提升。有時甚至會出現一些極端情況,即純粹的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也可能被當作刑事案件處理。因此,明確區分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中的"民事糾紛"和"刑事犯罪"變得尤爲重要。本文將通過一個具體案例,深入分析這一問題。
一、案件概述
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一份判決書((2024)粵06刑終300號)揭示了以下案情:
2022年5月至6月期間,葉某某虛構投資項目,承諾高額回報,誘使伍某某、陳某某、葉某坤等人進行投資,共計價值250萬元人民幣(其中葉某坤投資了價值50萬元的USDT)。葉某某獲得資金後,將大部分用於個人消費和債務償還。後因無力支付利息和退還本金,被害人報案。
法院審理後,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,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。葉某某上訴後,佛山中院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被告人葉某某及其辯護律師的主要觀點是:
這兩點意見均未被一審和二審法院採納。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將被告人收到的USDT直接描述爲"款項",這一定性存在爭議。嚴格來說,公民使用法定貨幣購買USDT等虛擬貨幣後自行投資虧損,法律通常不會提供保護。但如果虛擬貨幣被他人詐騙,是否應受法律保護?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,主流虛擬貨幣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得到保護,但這需要明確區分民事投資和刑事犯罪的界限。
二、從"民事糾紛"到"刑事詐騙":認定的標準是什麼?
以詐騙罪爲例,"民事糾紛"和"刑事詐騙"的本質區別在於:行爲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,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行爲。
本案中,法院認定葉某某構成詐騙罪的主要理由包括:
綜合這些因素,法院認定葉某某存在詐騙行爲。在實踐中,單一因素可能不足以認定詐騙,但多項因素結合後,很難辯解。除非葉某某能提供確實使用被害人資金進行投資的證據。
三、虛擬貨幣可作爲詐騙對象
在葉某某案中,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,法院認可了價值50萬元的USDT作爲投資"款項"。盡管辯護律師認爲難以證明葉某某收到了這筆虛擬貨幣(由於虛擬貨幣錢包地址的匿名性),但法院基於以下證據作出了判斷:
法院認爲:虛擬貨幣具有管理可能性、轉移可能性和價值性,可以作爲詐騙罪的犯罪對象。因此,認定葉某某詐騙了葉某坤價值50萬元的USDT。
四、實務判斷:投資者損失不等同於詐騙
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並非全部都構成詐騙犯罪。損失並不必然意味着詐騙,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必須依據法定標準來劃定。在司法實踐中,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,通常會考慮以下關鍵因素:
(一)行爲人是否具有"非法佔有目的"?
這是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。司法機關會判斷行爲人在發起虛擬貨幣項目或募集資金時,是否從一開始就打算非法佔有他人財產。如果行爲人有真誠經營的意圖,但因技術、市場等原因導致失敗,一般屬於投資風險;反之,如果明知項目虛假或無能力履約,仍以虛構手段誘騙投資,往往會被認定爲詐騙。
(二)是否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爲?
詐騙罪的實施行爲是"虛構事實"或"隱瞞真相",在虛擬貨幣領域中表現尤其典型。例如:
如果行爲人通過這些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,並因此轉移財產,就滿足了詐騙罪的客觀要件。
(三)受害人是否"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"?
詐騙罪的本質是"通過欺騙使他人自願交出財產"。因此,司法機關會進一步審查:受害人是否因被誤導而作出投資決策?這一點是區分詐騙和民事糾紛的關鍵。
例如:如果投資人在接受充分風險告知後仍主動參與高風險項目,即便最後虧損,也難以構成詐騙;但若是因相信虛假的盈利預期或根本不存在的項目而作出投資,就可能認定爲被騙。
(四)資金流向和用途是否真實、合法?
司法實踐中還會追查資金的真實去向。如果資金被迅速轉移、分散,甚至用於個人消費、賭博等非法用途,或者根本沒有投入項目建設,這將強化"非法佔有"的判斷。
反之,如果資金用於實際項目投入,財務帳目可查,即便項目失敗,也更可能被認定爲民事糾紛而非詐騙。
五、結語
虛擬貨幣投資領域機遇與風險並存,投資者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時,必須警惕潛在的法律風險。從司法實踐看,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呈現出"民刑交織"的復雜趨勢,而刑事詐騙作爲常見指控,其適用需要司法機關嚴格把握法律標準。
對普通投資者而言,應謹慎對待所謂的"內幕消息""國家扶持""穩賺不賠"等說法,增強風險意識,審慎決策。一旦遭遇損失,也應理性評估維權路徑,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走民事訴訟還是尋求刑事立案。
雖然虛擬世界無形,但法律標準不能模糊。只有在規範中前行,才能實現技術發展與法治保障的動態平衡。